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 13/2003/QH11 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 1992 2001 12 25 QHl0/2001/51 越越越 越 越 越 1 越 . 越 2 越 . 1. 2. 3. 越 3 越 . 越 越 越 越 1. 2. 越 4 越 .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越 5 越 . 越 越 越 越 越 1.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2. a b c d 3. a b c 4. 越 6 越 . 1. 2. a b c d) đ) e) g) h i k l m n 3. 越 7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4. 越 8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9 越 .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4. 5. 6. 7. 越 10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越 11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越 12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越 13 越 越 越 越 越 1. a b c d đ e) g h 2. a b c d đ g h i i k 3. 越 14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越 15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越越 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 越越越 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 越 16 越 1. 2. 越 17 越 越越越越越越 1. a b c d đ e g 2. 3. 4. 越 18 越 越越越越 1. 2. a b 越 19 越 越越越越 1. 2. 3. 4. 越 20 越 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越 1. 2. 3. 4.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21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4. 5. 6. 7. 8. 越 22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a b c d) đ e g 2. a b c d đ 越 23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a b c d đ e 2. a b c d đ e 越 24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越 25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4. 5. 6. 7. 越 26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l. 2. 3. 4. 越 27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a b c d 2. 3. 4. 越 28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越 29 越 1. 2. 3. 越 30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31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越 32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33 越 1. 2. 3. 4. 5. 6. 7.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越 1. 2. 3. 4. 5. 6. 7. 越 35 越 1. a b 1999 1 1 [...]... 由國家分配,出租每年收取租金。 對於定居在國外的越南人產進行林業生產投資項目,生產林地由國家分配 、 租給土地一次性收產整個租用期間的租金或按年收取租金。 對於外國組織、個人產進行林業生產投資項目,生產林地由國家租給土地 一次性收產整個租用期間的租金或按年收取租金。 2.由國家分給、出租土地的經濟組織、家庭、個人可使用無樹木的部分用 於種植樹木或多年生作物。 3.經濟組織、定居在國外的越南人、外國組織、個人可結合經營生態 - 境景觀、旅遊使用生產林地。 4.距離居民區較遠,無法直接分配給家庭、個人的生產林地,由國家分配 給組織,將保護和發展森林與農業、林業、水產養殖生產結合起來。 第 76 條 防護林地 1.防護林地包括: a)源頭防護林; b)產風阻沙防護林; c)防浪防侵蝕防護林; d)保護生態環境的防護林。 2.分配源頭防護林給防護林管理組織來管理、保護和發展森林。 3.防護林管理組織將源頭防護林承包給當地的家庭、個人來保護和發展森... 2.特用林管理組織將嚴保區域中的特用林地短期承包給還無法離開該區 域的家庭、個人來保護森林。 3.特用林管理組織將屬於回復生態的特用林地承包給固定生話在該區域 的家庭、個人來保護和發展森林。 4.具有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權力級別的人民委員會決定分配、出租特用 林的備用區的土地給用於林業生產、產究、實驗的組織、個人,或者按照備用 區的森林發展規劃與國防安全結合起來。 5.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決定向經濟組織出租屬於生態 - 境景觀、旅遊 經營區的特用林地。 6.政府具體規定特用林的承包;承包特用林的組織、家庭、個人的權力 、 義務和利益;分配、出租特用林的備用區的土地;出租特用林地結合生態—— 環境景觀、旅遊經營。 第 78 條 內陸水面 使用內陸水面進行水產養殖、農業生產的規定如下: 1.對於用於水產養殖、農業生產的經濟組織、家庭、個人,池塘、湖、潭 由國家分配,出租按年收取租金。 對於定居在國外的越南人產進行水產養殖、農業生產等項目投資,池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