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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ận văn thạc sĩ VNU ULIS nghiên cứu đối chiếu đặc điểm ngôn ngữ pháp luật trong tiếng hán và tiếng việt (qua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năm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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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ÔNG TIN TÀI LIỆU

Thông tin cơ bản

Tiêu đề Nghiên Cứu Đối Chiếu Đặc Điểm Ngôn Ngữ Pháp Luật Trong Tiếng Hán Và Tiếng Việt (Qua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2015 Và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2015)
Tác giả Nguyễn Ngọc Anh
Người hướng dẫn TS. Phạm Minh Tiến, TS. Nguyễn Thị Thu Hà
Trường học Đại Học Quốc Gia Hà Nội
Chuyên ngành Ngôn Ngữ Trung Quốc
Thể loại Luận Án Tiến Sĩ
Năm xuất bản 2018
Thành phố Hà Nội
Định dạng
Số trang 159
Dung lượng 2,02 MB

Cấu trúc

  • 0.1 选题理由 (13)
  • 0.2 研究目的及任务 (13)
    • 0.2.1 研究目的 (13)
    • 0.2.2 研究任务 (14)
  • 0.3 研究对象及范围 (14)
  • 0.4 研究资料及方法 (14)
    • 0.4.1 研究资料 (14)
    • 0.4.2 研究方法 (14)
  • 0.5 论文的创新点与研究意义 (15)
    • 0.5.1 论文的创新点 (15)
    • 0.5.2 研究意义 (16)
  • 0.6 论文结构 (17)
  • 第一章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 (0)
    • 1.1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 (18)
      • 1.1.1 世界上的相关研究概况 (18)
      • 1.1.2 中国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20)
      • 1.1.3 越南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22)
    • 1.2 本课题相关的理论基础 (25)
      • 1.2.1 法律语言理论 (25)
      • 1.2.2 法律文书特点 (30)
      • 1.2.3 法律文书语言特点 (33)
      • 1.2.4 刑事法典 (39)
      • 1.2.5 对比语言学 (43)
      • 1.2.6 汉语和越南语词语的特点 (45)
      • 1.2.7 现代汉语句子特点简介 (48)
  •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 法词语特点对比 (0)
    • 2.1 从词语的结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 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53)
      • 2.1.1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 的特点 (53)
      • 2.1.2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词语的特点 (54)
      • 2.1.3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和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特点对比 (56)
    • 2.2 从词类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 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57)
      • 2.2.1 从词语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词语的 特点 (57)
      • 2.2.2 从词语来源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词语 的特点 (60)
      • 2.2.3 从词语的来源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和越南社会 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特点对比 (64)
      • 2.3.1 从词类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65)
      • 2.3.2 从词类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68)
      • 2.3.3 从词类的角度上,中国和越南刑法词语的特点对比 (71)
    • 2.4 中 - 越刑法的术语 (71)
      • 2.4.1 汉语术语的概说 (71)
      • 2.4.2 专业术语的定义 (72)
      • 2.4.3 法律专业术语 (72)
      • 2.4.4 刑法术语 (74)
    •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用词 特点对比 (85)
  •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句子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0)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的特点 (91)
      • 3.1.1 从句子结构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的特点 . 79 (91)
      • 3.1.2 从句子的语气功能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句 子的特点 (94)
      •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常见句子 (96)
    • 3.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特点 (104)
      • 3.2.1 从句子的结构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 子特点 (104)
      • 3.2.2 从句子的语气功能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中句子的特点 (110)
      • 3.2.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常见的句子 (111)
      • 3.3.1 相同点 (115)
      • 3.3.2 不同点 (116)
  • 第四章 法律语言的汉越翻译问题 (0)
    • 4.1 翻译理论 (118)
      • 4.1.1 翻译的定义 (118)
      • 4.1.2 翻译的标准 (119)
      • 4.1.3 翻译原则 (120)
      • 4.1.4 翻译方法 (123)
      • 4.1.5 翻译类型 (123)
    • 4.2 法律语言的汉 - 越翻译 (124)
      • 4.2.1 法律术语的汉越翻译 (124)
      • 4.2.2 罪名的翻译 (130)
    • 4.3 法律语言翻译的建议 (133)
      • 4.3.1 法律文章的汉越翻译 (136)
      • 4.3.2 复句翻译的几个问题 (140)

Nội dung

选题理由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确认,保护和发 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法律文体是法律的重要工具,同时对社会生活有一定意义。与各 类文体相同,法律文体语言有特殊性的。作为越南人民安全干部,是一 个执法人员,本人在日常工作中要运用好汉、越法律文体语言,严肃地 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以及违法后果,给当事人以法律的威 慑作用,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为此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 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要注意与其沟通。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本人工作就寸步难行,工作质量会大打折扣。因此,

本人一定要熟练掌握好法律法规,准确地运用法律文体语言,特别是刑 法以便好好完成任务。

法律语言翻译比一般的翻译的要求更严格。除了要满足普通翻译 要求以外,译者还要遵守法律语言翻译要求,要解决好两种语言,文化,

法律的差异,要遵守法律规约等。法律文体翻译的目的是充分理解原文 的法律专业内涵意义。

因为工作的要求及个人的愿望,本人拟定选择“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特点对比研究”作为汉语专业博士论文课题。本人认为,深入研究中国法律语言并将其联系到越南语的法律语言不但有利于本人工作而且还有利于加深学习者对汉、越法律系统的了解。希望本论文撰写完毕之后会为汉语尤其是法律学相关语言研究工作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研究目的及任务

研究目的

本论文借鉴前人关于语言理论以及研究成果,结合个人的研究、

考察法律领域的语言特点。目的在于弄清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特点。从而

联系到越南法律语言,阐明因汉越接触而造成汉越法律语言的相互关系并对法律语言专门研究工作提供一份参考材料。

研究任务

(1) 综述法律语言以及阐述有关的研究现状;

(2) 对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进行分析,对词语及句子特点进 行考察,从而力图总结其特点;

(3) 将其研究结果联系到越南法律语言,指出两者相对应与非对 应的表表达形式;

(4)研究与分析法律语言汉-越翻译问题并提出建议。

研究对象及范围

本文的研究范围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

研究资料及方法

研究方法

(1) 使用例证法列出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的词语及句类。

(2) 使用分析法对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中词语及句类的结构进行分析。

(3) 使用对比法对汉越法律语言进行对比,指出汉越法律语言之 间的异同。

除了以上所列的研究方法以外,本人还使用统计法、描写法、归纳法等来进行研究。

论文的创新点与研究意义

论文的创新点

法律语言是沟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关人的信息载体,也是体现和 实施讯问谋略和方法最有效的工具。法律语言不仅将国家的法律、政策 得以充分体现,同时也反映出执法机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因 此本人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探讨。

研究现代汉语法律语言,本论文探讨法律语言中的适应性,对其 语言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对其语言风格,用词特点及语法特点作了较为细 致的考察。此外,本论文还将上述现代汉语法律语言中的考察结果与越 南语相对应的词语、句子进行对比,从而指出两者之间的异同,为该领 域的研究增添一个新的视角。

本人发现,到目前为止,似乎所有涉及法律文章,都局限于汉越 法律语言特点或者术语范围。本研究将汉越法律语言对比,从司空见惯 的范畴扩宽到刑法中的词语、句子、术语、罪名层面,使汉越法律语言 对比研究更具全面性和整体性。

任何研究都有赖于廓清基本概念。本论文的立足脚就是“法律语 言”和“法学语言”界定问题。“法律语言”从诞生以来一直沿用到现 在,已有两千年多历史。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与语言关系的研究不断 深化,该术语所承载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根据现代法学的观点,“法律”指国家立法条文和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依法撰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而“法学”则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认识成果的总称,属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总和。因此法学是 总概念,法律是属概念,即法律只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相应地,

“法学语言”也当然是法学理论思维层面的语言,是总概念,“法律语 言”则是法律制度层面的语言,是属概念,即法律语言研究只是法学语 言及其法律研究的一个分支。

由于文化的区别、词语方面有同有异,法律语言专业词义的传译 者如何从普通词义和法律专业词义之间做出选择,直接反映了译者专业 知识的敏感性及其专业知识水平高低。由于法律语言的大众性与专业性 往往会相互冲突,词语的普通意义和专业意义并没有泾渭分明的标志。

法律翻译其实是实现不同法律体系下不同语言使用者之间的沟通。这一 点又是本论文的亮点之一。

以中国和越南的现行刑法为研究语料,本论文为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理论特点做出贡献。另外,论文还分析、指出中-越法律语言之间的异同。

研究意义

法律语言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价值兼具的科学。实践 研究上,应当打破词句研究窠臼,以整体为视角,总结一套完全适合于 法律语言特点的特殊。

从理论方面,这可以算是越南全面而系统地研究现代汉语法律语 言特点的第一本论文。本论文阐明法律及语言的关系;现代汉越语法律 语言的词语及句类;汉-越法律语言特点的异同。

从实践方面,本论文的研究结果会有利于汉语教学,法律学,并 还可以加深学习者对汉、越法律系统的了解。因此本论文撰写完毕之后,

会为越南汉语教学尤其是法律学相关语言研究及教学工作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论文结构

本论文除了目录、前言、结语、参考文献及附录以外,共分成四 章,其分布如下:

第一章: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特点对比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特点对比

第四章:现代汉语法律语言越译问题。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主要研究在法律领域内的语 言应用情况,它的研究成果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其地位 非常中要。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比较成熟,在中国和越南,对法律语 言的研究在近年形成了热潮,学者们对法律语言学的学科体系的建立等 为难题讨论得较多,对立法语言的研究也比较为重视。

各国法制史也可以说就是它们的法律语言史。东西方法制史证明,

任何一个法系的发展,从其萌芽到最终完善,都吸收其他法系的有利成 分,其中包括引进其他法系的法律用语和日常语言。

为提高法律语言的整体水平,法律语言的研究无疑是一项不可忽 视的工作。通过法律专业研究,可以总结经验,明确法律语言研究,促 进法律语言研究的良性发展。

1.1.1 世界上的相关研究概况 人类社会对于法律语言这一问题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至 19世纪。美

国学者 W.C Robinson 在研究过程中,对法律语言范畴下词语的适用问

题、文风体例的特征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形成了 Forensic Oratory

(1898)这一论著。学界普遍认为其开创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先河。

哈藤豪维尔(Hattenhawer)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过程中论著了《论 德国法律语言和制定法语言的历史》(1968)。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其 以德国语言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了不同时期,德国法律语言的发展状 态,以及德国政府对法律语言的要求控制。

美国法律语言学家 David Mellinkoff 在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

论著了《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这一研究。在这一研究

中,其对法律语言的发展渊源进行了论述,系统总结分析了立法语言、

司法语言以及法律术语所具有的不同结构特征。

对于西方较为著名的法律语言学家而言,绝大部分均为法学家。

其在研究过程中也提出了对法律语言较为相似的观点。对于法律而言,

有词汇构成。法律是一种语言性职业。对于法律职业中职责的履行而言,

绝大部分情形下均需要一种依托于语言的说服。学者 Peter Tiersm 与学

者 Laurence L.Solan 在对话中就曾系统阐述了西方法律语言学界对法律、

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具体如下。

“对于法律而言,其产生、形成与发展,客观而言均是借助于语 言而予以实现的。因此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必须对承载法律的语言 予极大关注”。

对于现代法律语言的相关研究工作,可以追溯至上世纪 70 年代。

但是有组织的研究开始,则应当追溯至上世纪 90 年代。自这一时期起,

针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相继涌现。包括法学界、语言学界在内不同学 界对法律语言问题的研究工作,极大的推进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展。

同时以法律语言为研究核心内容的群体也随即涌现。西方主要法治发达 国家也均成立了自身的专门性研究协会。

及至上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法律语言研究学界针对单一法律词语、

句法的研究,也逐步拓展到法律文体、法律语言文化的研究范畴之中。

从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服务的领域来看,也从单一的司法领域扩张到了社 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 如 F.Bowers (1989)、V.F.Vasquez and R.Gonzalez (1991)、 M.Solan (1993), S.Sarcevic (1997)、E.A.B.Hughes (2002)、Deborah Cao

(2007) 等著名法学者或法语言学者也均出版公布了自身的语言学专著

研究。相关研究,一方面针对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进行研究。例如法官主

体、律师主体、检察官主体。另一方面则针对不同法律文书展开研究,

例如庭审记录文书、裁判文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学者 Peter Goodrich 在针对法律语言研究过程中所提 出的专著《法律语言》(Legal Discourse)。在这一研究中,作者系统的 论述了不同类别法律文书的具体构成,同时从语篇学、语义学、语用学 以及法理学等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在其研究过程中,也系统的总 结分析法律文书的构成特征、特点以及具体阐释方法。同时近年来,法 治发达国家的相应学术期刊中,关于法律语言的重量级论著也不断显现。

西方法学家其法律语言学已经形成了一项较为系统科学的学科。

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国际司法语言学会就已经成立。英美等国家 也均涌现出了一批十分优秀的法律语言研究学家,例如辑 Malcolm Couthard、Peter French、Judith Levi以及Diana Eades等。

上述法律语言研究学家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原理应用于法律实践 过程中。其研究工作大量应用于法律草案的订立、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 中。同时也极大的助力于律师、当事人等群体法庭艺术的提升。对于英 美等国而言,其均为典型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因此对于上述国家的立 法而言,多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故对于其法律语言的研究工作而言,

也多集中于司法实践领域。

1.1.2 中国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对于中国而言,法律语言学已经初步得到了发展。中国在此领域 的研究工作,起步于上世纪 80 年代。在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初始阶段,

研究者来源于法学界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

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来源于中国语言学界。相应的研究工作,也多集中在法律语言词语的具体运用层面。对于法律术语、法律语言发展历史的考证研究工作也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其学科发展方向而言,仍旧存

有一定的模糊性。研究范围也相对狭窄,研究成果在形式层面上也相对 单一,学术性论文的数量也较少。

本课题相关的理论基础

语言随着人类社会的滥觞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沿革而发展。

语言是人类最便捷,最有效,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社会协调一切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交流方式。一种语言,是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一视同仁地为全体语言使用者服务。然而使用这种语言的社会各阶级、阶层、界别或者团体会不断地对其施加影响,从

而形成在语言使用上的不同特点或者差异。这种不同特点或者差异就演 化成不同领域,范畴,行业,学科的语言特性,具体到法律科学,法律 实施当中,就形成了法律语言。

1.2.1.1法律语言的认知

法律语言是一种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西方发达国家为此已先后 建立起“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多为精通本国语言的律师,法官和学者,

其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而其研究领域也已从法律语言的学科建 设转移到法律语言的实现应用。

十九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学界对法学与语言关系的关注盛况空 前,法学家们在法学和法律研究过程中,须臾离不开法律语言和法学语 言。因此,当代法学界已取得共识:一般所谓的“法学”也可以说就是

“法律语言学”,恰如“法制之治在于语言之治”。为了我们的研究, 首先有必要廓清“法学语言”与“法律语言”,“既往法律语言”与

“现行法律语言”几个概念内涵的异同。

1.2.1.2 法学语言与法律语言

对于法律语言而言,学界在研究过程中通常会混合运用法学语言 与法律语言此两种称谓。“法律语言”概指一种基于民族语言所形成的 共同体,在较长的历史发展时期中所逐步形成的,可以助力社会法律活 动的社会功能变体。“民族共同语在法律活动中具体运用的语言”包括 口头语和书面语,也包括“法律语言”和狭义的“法律语言”。后者区 分,无疑带有显著的西方后现代思潮之影响。在其思想影响之下,分析 法学渐向法语言学转向。由此法学与语言学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学界 长期以来所关注的焦点。

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过程中,伴随着对法律与语言二者之间关系 研究的深入,不断有新兴的学科加入到对二者关系之间的研究进程之中,

同时,法律与法学二者之间在学科关系层面的界分也趋向于明显化。由

此,基于法律而提出的法律语言,与基于法学而提出的法学语言二者之 间,在概念及外延范畴层面也开始产生明显的变化发展。但是法律语言 无法在完全意义上包容法学语言。因此无疑也有必要在语言学层面以及 法学层面区分二者之间的特定关系。

中国现代社会中所提出的“法学”概念也包含有一定的法律思维层 面问题。其中即包含有法哲学内容,同时也包含有法制史、法社会经济学、

比较法学、法律条文注释学等诸多学科。而依据法学家何谨华之观点,在 中华法系中“法学”之概念则主要包含有“律学”以及“刑名之学”等概 念。前者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法哲学与行政法学范畴。而对于后者则主要在 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工作和逻辑分析推理工作。

依据辞海中对“法律”的规定,其主要指一种宪法性法律文件以 及普通法法律文件。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其概念的界定,则为一种对国家 立法机关颁布与制定的行为准则。而法学概念,则是指除法律以外的以 研究国家法或法学科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科学。但是目前,出版的包括法 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文化学、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思维学等学 科在内的研究专著中,所使用的均为“法律语言”这一词汇。甚至于会 出现“法律”与“法学”等词汇交替使用的现象。

法律与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仅要对二者之间的书面文本 关系予以研究,更应对不同时期的法律语言予以研究,进而研究不同法 律语言所包含诠释的思想观念以及特点原则。同时也应当针对其背后所 诠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与语言现象予以关注。

因此,对于法律与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而言,单纯以法律语言来阐述相应的法律概念无疑严谨性不足。所谓的“法律语言”在客观层面应当包括有广义的“法学语言”以及狭义的“法律语言”。前者主要从理论上去研究法律语言。狭义的法律语言则多指立法性文件中所使用的语言

表述,例如对权利的设定,以及对义务的规定。对于二者之间关系,可以总 结为一种道与器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 法词语特点对比

从词语的结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 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2.1.1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刑法词语的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汉语法律语言词语的特点时,我们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任意取出 45 页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考察。

众所周知,汉语的词可以由一个语素或两个语素以上以先后次序组合成 词。由一个语素单独成词的词是单纯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素合成 的词是合成词。考察统计结果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出现 频率最高的词语为合成词,具体请看以下表:

第1表: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刑法词语

词的组 合方式 中国刑法

例子 出现计数 比率(%)

单纯词 或,和,与 1425 31,38

并列式 财产,处罚,数额 1917 26,91 偏正式 支票,刑事,凭证 1428 20,05 支配式 罚金,徒刑,配偶 690 9,68 合成词 补充式 从重,严重,案件 234 3,28

陈述式 民主,法定,自首 87 1,25 附加式 人员,分子,以下 531 7,45 重叠式 人人 03 0,23

在考察统计中我们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合成词 的使用频率比单纯词多,出现的频率密集,占被考察词语的 69%。

(一)单纯词 单纯词使用频率颇少,而且单纯词为实词的极少,除了“本”、

“有”等这些词语之外,其他的单纯词主要都是虚词,例如修饰动词、

形容词的副词:“已、将”;介词“与,对、和”;连词“和、或”等。

其中绝大多数都用于表示语法关系和语法意义。

(二)合成词 合成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语素组成的词,而且构成一个合成 词的各语素之间还存在语法意义上的关系,按照这种关系来观察汉语的 合成词,可以得到几种不同的合成词,即并列结构的合成词、偏正结构 的合成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常见的偏正结构的合成词:轻视、高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常见的并列结构的合成词:买卖、东西 、 来往、先后、答应、按照、追究、依靠。

为了表述文件的概括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偏于使用并列结 构的合成词。

2.1.2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5年刑法词 语的特点

为了了解越南法律语言词语的特点,我们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词语进行考察,考察结果有助于对比工作。在从词语的组 合方式的角度上看越南法律语言词语的特点时,我们从越南社会主义共

和国 2015 年刑法任意取出 45 页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考察。

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进行考察,我们发现使用频率最多的词为合成词,具体的情况请看以下表 2:

第2表: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5年刑法

词语的特点 词的组 合方式 越南刑法

例子 出现计数 比率 (%)

单纯词 luật(规定), điều

(条), quyền(权), cấm(禁止), và(和), thì(就), có(有), bị

合成词 并列式 hiệu lực(效力), cá nhân(个人), phạm vi

(范围), tài sản(财

产), nghĩa vụ(义务)

偏正式 bộ luật, hình sự(刑法) 720 24,1

从上述表格可见,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合成词的使 用频率比单纯词高得多。

(一)单纯词 出现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单纯词不多,仅占所被 考察的词语的 15,09% 其余常见的单纯词为实词情况如下:

名词: luật(规定), người(人), tiền(钱), tội(罪)

动词:để(为了), gây(引起), họp(开会), phạt(罚), xử

(处), bắt(勾留), cấm(禁止)

形容词: chung(共同), kín(紧闭), ít(少), trái(错), lớn(大)

代词:đó(那), này(这), đấy(那), chúng(他们)

数词:mấy(几), một(一)

介词:với(跟), cùng(一起)

连词:và(和), thì(就)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单纯词主要为修饰名词的量

词“các, những”(各);修饰动词、形容词的副词“đã(已经), sẽ

(将), quá(过(分))”;介词 “của(的), trong(在(内)), với

(跟)”。其中大部分的词都用于表述词与词之间的语法关系和语法意 义,这是越语的典型特殊。

(二)合成词 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合成词出现频率高,其中 并列结构的合成词较多。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第一章就出现了 86 合成词,其 中只有小部分是偏正结构的合成词。例如: tăng nặng(增加), cố ý(故 意), hợp pháp(合法)

其余的都是并列结构的合成词,例如: chiếm đoạt(夺取), tài sản

(财产), quy định(规定), quan hệ(关系), nghiêm trọng(严重)

从词类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 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2.2.1从词语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刑法中词语的特点

外来词,也称为外来语,是指一种语言从别的语言借来的词汇。

外来词的形式有音译、音译加表意、音译与意译结合、直接借用与纯意 译五种主要形式。

在从词语的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国法律语言词语的特点时,我们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任意取出 45 页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考察。

在从词语来源角度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进行考察 之后我们获得如下表 3 的结果:

第3表:从词语来源角度上看中国刑法词语的特点

词语来源 中国刑法

出现计数 比率

从上述表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外来词的使用频率比纯汉语词的高。

(一)纯汉语词 在考察统计中我们发现,纯汉语词出现了 1081 次,占比率为

29,36%。其中主要是汉语虚词,例如: 的、和。另一方面,纯汉语的单

纯词多于合成词。

(二)外来借词 在法律语言中,之所以出现借用词汇的状况,是由于接触法律语 言的结果。语言、文化接触,会出现借用词汇的现象,因此导致语言发 生改变。与其接触的结果便是在多个语言中存在着借用词汇的现象。法 律汉语历史悠久,然而中国历代王朝对“律”运用,也就是禁止或者规 定。自清朝末年起,来自国外留学的人士,已经对外国的新文化、法律 理念接受,同时已经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他 们将那些法律材料翻译后在社会生活中融入。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中国 人开始对西方法律接触的缘故。在这段期间,开始建设法律体系,诸如,

监狱、法庭、警察等。人们已经开始接受“民主”、“公平”等概念,

这些为中国近代社会法律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刚开始中国致力于国家建设,没有注重邦交,因 为没有多外交关系,法律语言的接触机会不多,没有较为深入的发展法 律汉语的借词现象。改革开放后,开始发展对外业务,实施诸多领域的 协作。有必要进行国际合作和经济贸易,在这个阶段中,法律语言经常 借用词汇。

大家都知道,语言并非只是对文化进行反映,语言是文化出现的 基础。事实上,文化极大地影响着文化语言的词汇量。不少文化因素,

诸如:价值观念、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传统、宗教信仰、宗教、历史背景等都容易出现缺乏词汇的状况。人们所处的阶层不同,其世界观也有所区别。这样,在对新的理念或者事物发现过程中,也会反映在一些语言中,然而,或者在一些语言中并没有得到反映。在诸多状况下,两

种语言彼此接触的过程中,会存在着缺乏词汇的现象,这就需要将词汇 量拓展。可以快速地从其他语言中将借用术语找出。日本语言曾经影响 着法律汉语,如适格、强制、不可抗力、起诉、保释、共犯、引渡、共 同海损、不动产。

语言具有其优势,指的是在某些与众不同的场合,如:移民、占 领、战争等,某些语言对其他语言中的词语进行借用。例如,在对诺曼 底人征服的过程中,法语所具有的优势使英国人被影响,并且有不少法 语词语开始在英语系统中融入。在中国历史中也存在着这种状况。蒙古

人在 13 世纪对元朝进行了建立,统治阶级对蒙古语运用,使其对汉语 取代,但是,他们最终没有成功,然后却对汉语词汇进行借用。和此类 似的是,满族人在 17 世纪的时候,已经对清朝创建,然而,也在语言 同化的过程中以失败告终。其理由是汉语这种语言具有其自身的优势。

截止到现在,各领域发展,对英语有利,致使英语在全球的地位 极其重要。因而,对英语词语借用,是使各种语言形成的渠道。相比较 于英语而言,汉语在某些领域中,不存在优势,汉语要从英语中借用词 汇。由此可见,英语在法律方面所具有的优势是其他语言不能取代的。

汉语法律也对英语法律借用。在进行考察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出现的借用词语具有下列特点。

一则,借词的汉化现象。从音译到意义。中华文明来源于黄河,远 离地中海和印度,位于亚洲东部,离人类文明发展地区较远。地理环境不 利于大规模的交流,这为中华文明能够独立地形成与发展打下基础。这种 独立是确定中国人独立心理的关键因素,让汉族人意识到在借用中汉化的 重要性。使用汉语语音的人总意识到可以从音译开始逐渐转化为意译。

二则,字母使用的比率越来越多。原因在于使用语言的人的文化 水平愈来愈高,中国以进入大量的借词。例如:没收财产的罪行,罚金

中 - 越刑法的术语

那红兵 [36] 在《信息领域汉语术语的特征及其在语料中的分布规

律》(术语标准化与信息技术,2000 年)指出:术语是表示专门知识领域 的概念,是反映概念相互关系的词和词组。术语是指称概念的词或词组,

它具有认识功能和信息交流功能。术语一方面表达概念,使概念具体化。

术语的意义表达概念的内涵,帮助人们认识周围的客观事物,另一方面人们在交流思想和转播知识时,也是以合适的术语为媒介。

术语是任何专门知识领域都具有的,术语表达概念的准确程度,

决定了这门学科基本理论,主要原理及原则的准确程度。概念是学科理 论的细胞,理论是概念的体系,某一学科知识是概念的多重联络网络。

除了用来表达专门知识领域概念的术语以外,每一专业学科领域都 有一些涉及人物、事件、学派、法规、会议、团体或机构知识内容的名 称,一般都把这些以词、词组或句子出现的知识内容名称称为专业术语。

2.4.2专业术语的定义

专业术语,指特定领域对一些特定事物的统一的业内称谓。专业 术语在国际惯例中是通用的,它用在各行各业中,比较明显常用的一般 在商务学、各门专业技术上。

专业术语也是在专业上交流和名称的的简介用语,例如:在家电 维修业,对集成电路称作 IC,高压包也称作“行变”,运算放大器又称 作“运放”,添加编辑文件又称作“加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 国”等等。

专业术语在专业交流时简介为用语。专业术语一般指某一行业的 专有名称简介。吴云芳 [52] 在《信息科学与技术领域术语部件描述》

中认为:“术语大部分应该是短语型的,还有些是“语素或词根+词缀”

构成的单词型术语”。大多数情况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所熟知。

2.4.3 法律专业术语

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 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 对固定的词语以及一定程式的句型。

简单地说,法律术语是立法机关用来表达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

法律术语有下列特点:

(一)法律术语的单义性 毋庸置疑,法律语言具有其准确性。这是立法的要求,也是操作和实施法律条文的基础。法律术语也有这种准确性存在。单一而固定的

词义是法律术语的特点。任何一个专业术语都是对某种法律概念进行表 示,在运用的过程中,其他词语是难以取代的。任何一个法律术语,都 有其与众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能任意更改,不是一般意义的词汇能够取 代的。除此之外,任何一个词也许会有诸多意思,然而在其以术语出现 的时候,只可以进行特定解释。

(二) 法律术语的相对模糊性

实际上,法律语言往往具有相对模糊性。法律规范,是不能将全 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都包括在内的,并且,在法律活动中,因为人 们理解、使用语言、推理方法、认知背景以及概念存在着差异性,这些 都会造成法律语言不清晰,以此进行立法以及对法律适用,留着一定的 空间。因而,只有在某种条件下,才可以适用一些法律词汇。不是在特 定的条件和语境下,都会造成歧义的出现。如:“过失犯罪”和“故意 犯罪”,“很严重”和“特别严重”,就有所不同,在某种状况下,不 能对其界限进行确定。

(三)法律术语的对义性

词语的对义性,指的是词语在意义上彼此对立、矛盾,也就是从 逻辑上来看,词语在对概念进行表示的时候,存在着对立或者矛盾关系。

如“上面”与“下面”、“一般”与“特殊”等。在民族语言中,这种 彼此对应或者具有相反意义的词,是反义词。在法律语言中,我们将这 种相对应的词语叫做对义词。之所以出现这种叫法,是由于法律上,在 对彼此对立的法律关系进行表示的时候,需要运用一组对对立的法律行 为、对立的事物、矛盾进行表示的词语。

法律上,这种对义词语状况,是因为法律本身性质所给予的。由于法律以具有利害关系、彼此对立的两方面为工作对象,如在经济协议中的甲乙双方,在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和原告,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和行为人等。这导致法律专业术语中难免出现一些对义词。

(四)法律术语的严谨性 很显然,法律词汇具有保守特征。因为法律语言比较正式,具有 严谨的语义,因而,要运用严谨、规范、简洁、精确的法律术语。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用词 特点对比

众所周知,越南语和汉语都同属于音节型语言、词语缺乏形态变 化,两种语言中词语的语音特点与语法特点等之间有不少相同之处。由 上述的描写分析我们可以看得出中国刑法和越南刑法中的用词有如下的 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选用的词语基本上都是一些公民一听就懂、一看就明白的清浅、朴实、

中肯的词语。用语的选择,意义单一、准确,不容易给人造成误解,而 且表意准确。

A.选词准确恰当,不管是一般词汇还是法律术语的选用都充分遵 守准确性原则,词语的意思清楚明白而单一,概念贴切,没有歧义。主 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1.大量使用意义固定单一的一般词语、法律用语及术语。例如:

汉语的犯罪、罪名、具结悔过、前科、量刑;越语的 tội phạm, quản chế, dẫn độ, tiền án, tái phạm等。这些词语的意思都是固定的,单一的,任何

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它们的解释都是相同的,不会让人误解。

2.注意选用同族词,保证了立法语言的准确精当。同族词的存在使语言的表现力更为丰富,也使语言更准确,精心选择同族词能区分法律概念中细微的差别,使概念表述得更精确。例如:汉语的“抢劫”和

“抢夺”、“犯罪未成”和“犯罪中止”就是两对同族词;越语的“tội kéo dài” 和 “tội liên tục”、“phạm tội chưa đạt” 的法律概念却不相同。《刑 法》对此都分别作出了准确的定义,从而使执法者有法可依,使公众心 中有数。这一条文采用简单、明白的表达方式,没有繁复华丽的修辞,

语言质朴简洁,充分反映了立法语言平实的风格特点。

B.《刑法》大量使用限定性词语。汉语的“享有外交豁免权”、

“外国人的”、“刑事”;越语的“tuổi chịu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người phạm tội”, “người xúi giục”, “thời hiệu truy cứu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等都是限定性的词语,在句子中充当定语这一句子成分,这些 词语使《刑法》表意更准确、更严谨。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限定性词语 中有相当数量的模糊词语。

C.要注意选用通俗易懂的词语,立法语言的庄重风格是由其庄重 文雅与通俗易懂对立统一体现出来的。

例如:中国《刑法》就使用了“对于”、“予以”、“本人”、

“具结”;越南“刑法”常使用“tối đa”(最多)、 “tối thiểu”(最少)、

“tổn hại”(损害) 等书面语色彩浓厚的词语,如此一来,语言就显得庄

重文雅,足以显示法律不可侵犯的地位。

E.刑法中采用了较多的法律专业术语,除了具备一般法律专业术 语的特点之外,还特别追求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以及语意传递的明晰性,

力求还原立法的原意。法律术语的运用能更好地阐释法律条文,科学、

规范地运用法律术语和用语,能在运用的过程中体现出一种法律的庄严 性和权威性。法律专业术语的引入并不是专门为了法律工作人员服务,

而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都能读懂法律,并按照法律的规范行事,因此,

法律术语简明,通俗易懂,不容易引起歧义。

(二) 不同点 就用词语特点来谈,中-越刑法之间有以下几点不相同:

第一、中国刑法多使用文言词语,文言词语本身多具有典雅庄重 的色彩,用词风格典雅,也较多地选用了恰当的文言文表达方式,例如:

“寻衅滋事、予以训诫、具结悔过、加以管教、足以、未混”。越南刑 法用词简洁,干净利落, 词语朴实无华,通俗易懂。但也足够表达法律 语言的庄严及权威。

第二、中国刑法多使用模糊词。具体如下:

① 表伤害程度:轻伤,轻微伤,重伤,重伤至人死亡。

② 表情节严重程度: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较轻,情节 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③ 表数量大小: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特别巨大。

④ 表危害程度:危害不大,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严重危害,

⑤ 表范围:以上,以下,以内。

⑥ 表能动:可以,应当。

⑦ 其他表程度和表性质的模糊词语:明显,主要,次要,技术革 新,加重,立功,等。

⑧ 其他:境外,其他,黑社会,珍贵。

除了常采用确定性的说法之外还常用“其他”等词语涵盖不能穷 尽描述的食物。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句子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的特点

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句子结构的角度上看法律语言 的特点时,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任意取出 45 页作为调查 样本进行考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进行考察的结果如下表:

第9表: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刑法中所出现的句型 句子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所出现的句型 被考察的句子计数 1.256 (100%)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被考察的句子进行统计时,我 们发现句子类型丰富各样、结构复杂。该法中所出现的单句计数为 198,

占 16%;复句使用频率计数为 1058,占 84%。从上述的统计表可以看得出,出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单句和复句的频率之间差别较大,从大体上看复句占了优势。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为复句所包含的信息量大,由于复合句是由不同的主谓结构构成的,所以复句比单句更有概括性和具体性。本特性满足了法律文件中对正确性、密切性和系统性所需要的要求。

据孙怡华 [45] 在《法律语言学》中所说的,可把复句分成两种,

即有关连词的复句和非关连词的复句。无关联词的复句包括并列复句、

承接复句、解说复句。基本上这三种复句不使用关连词。

出现于中国刑法中的并列复句不管表示如何负责的内容绝大部分 都是用分号“;”并根据分号“;”来识别,在复句的各个分句中间有 时使用关连词,在各条款之间有时只用“同时”这词。承接复句并不使 用关连词。由于解说复句所表达的内容复杂,所以经常采用不同的方式,

先是详述,再是使用并列结构,不需要使用关连词。

使用关连词的复句包括:递进复句、选择复句、转折复句、因果 复句、条件复句、假设复句、目的复句。

递进复句常用“并且”。

(29)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中国《刑法》第 14 条)

选择复句使用“或”,“或者”连词。这连词用来表示也许是这 样,也许是那样,还没有具体确定。在《刑法》中,居多条款用选择复 句,“或”,“或者”是使用最多的一个连词。

(30)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 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枸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国《刑法》第 166 条)

(32)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本 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 者虽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枸役;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的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刑法》第 272 条)

转 折 复 句 常 用 的 连 词 有 “ 但 、 但 是 ” 。 一 般 转 折 复 句 除 了 用

“但”、“但是”连词之外,还用“然而”、“可是”、“虽然 但 是”、“尽管 可是”、“即使 也”、“固然 但是”等来表示 转折。

(33)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然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中国《刑法》第 10 条)

(34)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本单 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 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枸役;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的不退 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第 272 条)

因果复句常用的连词有“由于„,致使„;因„致„”或者单用

“由于、致使、因、致”来表示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但大部分都使用这 两个连词“致使”或“致”。

(35)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的;

是犯罪未逐”(中国《刑法》第 23 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特点

在从句子的结构的角度上看越南刑法中句子的特点时,我们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 45 页调查样本进行考察。

关于句子模型: 考察越南刑法的句子时我们发现,刑法的句子模 型是越南语常见的,是单句和复合句。对越南刑法的句子考察的结果如 下表:

第11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5年刑法中句子分类表(从结构的角度)

句型分类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

所出现的句型 被考察的句子计数 996 (100%)

从以上表 11 可见越南刑法中复句比单句占优势。在考察过程当中 我们发现句型丰富各样、结构复杂。所出现的单句计数为 314,占 34,24%;复句使用频率计数为 655,占 65,76%。从上述的统计表可以看 得出,出现于中国刑法中的单句和复句的频率之间差别较大,从大体上 看复句占了优势。

这种现象可以理解为复句所包含的信息量大,由于复合句是由不 同的主谓结构构成的,所以复句比单句更有概括性和具体性。本特性满 足了法律文件中对正确性、密切性和系统性所需要的要求。

出现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复句和单句再分成更 小的子类。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 157 单句就分成 5 句型 (1)“主语 - 谓语”句型

(62)Người từ đủ 16 tuổi trở lên phải chịu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về m i tội phạm Người từ đủ 14 tuổi trở lên,nhưng chưa đủ 16 tuổi phải chịu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về tội phạm r t nghiêm tr ng do cố ý hoặc tội phạm đặc biệt nghiêm tr ng (越南《刑法》第 12 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犯故意特别严重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语 - 谓语 - 补语”句型(越南语语法专家把宾语称为补语)

(63) Người tổ chức là người chủ mưu cầm đầu, ch huy việc thực hiện tội phạm (越南《刑法》第 20 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是主犯)

(63) Tử hình là hình phạt đặc biệt, ch áp dụng đối với người phạm tội đặc biệt nghiêm tr ng (越南《刑法》第 37 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3)“主语 - 能愿动词 - 谓语 -补语”句型

(64) Trục xu t là buộc người nước ngoài bị kết án phải rời khỏi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Trục xu t có thể đư c Toà án áp dụng với tư cách là hình phạt độc lập hoặc hình phạt bổ sung đối với người nước ngoài phạm tội (越南《刑法》

第 29 条) (驱逐出境是要犯罪的外国人离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对于犯罪 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65) Tiền phạt có thể đư c nộp một lần hoặc nhiều lần trong thời hạn do Tòa án quyết định trong bản án (越南《刑法》第 30 条 3 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4)“状语 - 主语 - 谓语 - 补语”句型

(66) Khi quyết định hình phạt đối với những người đồng phạm, Tòa án phải xét đến tính ch t của đồng phạm và mức độ tham gia phạm tội của từng đồng phạm (越南《刑法》第 46 条)

(对于从犯,法庭应当按照每个人的犯罪情节来处罚)

(5)“谓语 - 补语”句型

(67) Có tổ chức (有组织)

(68) Có tính ch t chuyên nghiệp(有专业性);

(69) Tái phạm nguy hiểm (维修再犯);

(70) Gây hậu quả nghiêm tr ng(引起严重后果)

这 5 种句型在刑法出现的比率不平衡。据张氏莲所统计,5 种单句 在刑法使用的比率如下:

在法律领域中用语的特就是确认和使令(要求履行)。因此法律 文件中所使用的主要句型都是表示意思明确、含蓄的单一性判断、单一 性要求。

在对越南刑法中所出现的 341 各种复句类型考察、我们获得如下的统计结果:

第12表 :越南刑法中复句的各种不同结构

复句的结构 并列 偏正 连锁

法律语言的汉越翻译问题

翻译理论

4.1.1翻译的定义

什么是翻译?回答这个问题由于人们认识的角度不同,所以答案 也就不一。有人认为翻译是一门科学,因为它有着自己的内在科学规律;

也有人视翻译为一门艺术,因为翻译好比作画,先抓住客观人物的形态 和神态,然后用笔表现在画上;还有人将翻译认作是一门技能,因为就 其具体操作过程而言总是离不开方法和技巧的。但是总的看来,翻译是 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因为它集语言学、文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

人类学、信息理论等学科之特点于一身,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已经拥有 了它自己的一套抽象的理论、原则和具体方法,形成了它自己独立的体 系,而且在相当一部分的语言材料中这些方法正在逐渐模式化。由此可 见,视角的不同可以导致对翻译性质认识的差异。下面是部分翻译理论 家对翻译的定义:

“翻译是一项对语言进行操作的工作,即用一种语言文本来替代 另一种语言文本的过程。”(J.C 卡特福德;JC Catford,1994) “翻 译是把一种语言的言语产物在保持内容方面,也就是意义不变的情况下,

改 变 为 另 一 种 语 言 的 言 语 产 物 的 过 程 。 ” ( 巴 尔 胡 达 罗 夫 ; A c

“翻译是在接受语中寻找和原语信息尽可能接近、自然的对等话语,

首先是意义上的对等,其次才是风格上的对等。”(E.A 奈达;Eugene A.Nida,1969) “翻译乃是与语言行为抉择密切相关的一种语际信息传递 的特殊方式。”(沃尔夫拉姆•威尔斯;Wolfram Wells,1982)

“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信息交流与交换的活动,其本质是传播。”

美国翻译理论家奈达 (Eugenene A Nida)[139] 定义:“翻译就 是用接受语言复制出与原语信息最接近的自然等值体-首先是就意义而 言,其次是就风格而言”。在翻译语言时,目的在于通过在译语中,尽 可能准确地重现原语的语法特征和词汇特征。与此同时,原文中包含的 全部实际内容必须保留在译文中。内容上真正对等的标准是忠实于原文。

翻译的作用在于使不懂原文的人能了解原文的思想内容,使操不同语言 的社会集团和民族有可能进行交际,达到互相了解的目的。翻译是语言 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把一种语言或语言变体的内容变成另一 种语言。换句话说,是把用一种语言材料构成的文本用另一种语言准确 而完整地再现出来。

4.1.2.翻译的标准

中国清末新兴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严复,曾潜心研究翻译,参照 古代翻译佛经的经验,根据自己翻译的实践,在〈天演论〉(公元 1898 年出版)卷首的〈译例言〉中提出了著名的“信、达、雅”翻译标准。

严复曾说,“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大难矣!顾信矣,不达,

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他主张的“信”是“意义不倍(背)本 文”;“达”是不拘泥于原文形式,尽译文语言的能事以求原意明显,

为“达”也是为“信”;“雅”是指脱离原而片面追求译文的古雅。尽 管随着时代的变迁,各国翻译界学者们对翻译标准的解释各有不同,但 无论怎么演变,严复先生所提出的这三个字始终没有被我国翻译界所废 弃。其原因在于:作为翻译标准,这三个字的提法简明扼要,又有层次,

主次突出;三者之中,信和达更为重要,而信与达二者之中,信尤为重要。因此有些翻译工作者仍然沿用这三个字作为当今的翻译标准,但旧瓶装新酒,已赋予新的内容和要求。例如,他们认为“雅”已不再是严复所指的“尔雅”和“用汉以前的字法句法”,而是指“保存原作的风格”问题。总之,严复对我国翻译事业是有很大贡献的。

翻译的根本任务是“保存原作的风姿”(鲁迅),“忠实地传达原 作的内容风格”(茅盾),“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钱钟书);完成 这根本任务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力求其易解”(鲁迅),“纯粹的 祖国的语言”(茅盾),“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

(钱钟书)。即解决“忠实”和“通顺”的问题。所以,我们把“忠实 而通顺”视为翻译的基本标准。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能充分传达出原作的 神韵,则可视为翻译的最高标准。

所谓忠实,首先指忠实于原文的内容。译者必须把原作的内容完 整、准确地表达出来,不得改变、歪曲、遗漏或增加。忠实还指保持原 作的风格——民族风格、语体风格、作者个人的语言风格。对这些风格,

译者不得任意破坏和改变,不能以译者的风格代替原作的风格。原作如 果是通俗的口语体,译文不能译成文绉绉的书面体;原作是文雅的,译 文不能是粗俗的;原文富有西方色彩,译文不能冠以东方色彩。反之亦 然。忠实与通顺是相辅相成的。忠而不顺,读者读不懂,也就谈不上忠;

顺#不忠,丢失原作风格与内容,通顺也就失去了翻译成了编译或乱译。

法律语言的汉 - 越翻译

汉语和越南语是同类的语言,即孤立语,所以这两种语言在语音、

词汇、语法等方面上有许多共同点。中-越两国又是山水相连、文化相 通的,所以两种语言的互相影响很深,尤其是汉语对越语的影响。在汉 越翻译过程中,越南译者有着“汉越词”- 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有时,

完全可以用它把汉语直译成越南语。但问题在于,汉越词在侵入越南语 体系过程中其意义和用法不是什么时候都能保留下来的。那么,翻译时,

译者如果太滥用汉越词,会难免发生错误。在越南的行政文本以及法律 文书中,汉越词的比重非常大。

4.2.1法律术语的汉越翻译

因为汉语和越南语是同一个类型的语言,即孤立语,所以这两种 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上有着很多共同点。中越两国又是山水 相连、文化相通的,所以两种语言的互相影响很深,尤其是汉语对越语 的影响。在汉越翻译过程中,越南译者有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有时,

完全可以用它把汉语直译成越南语,那个工具叫作“汉越词”。但问题在于,汉越词在侵入越南语体系过程中其意义和用法不是什么时候都能

保留下来的。那么,如果译者太滥用汉越词,翻译时会难免发生错误。

在越南的行政文本以及法律文书中,汉越词的比重非常大。

4.2.1.1 汉越词 “汉越词”是指在越南语里一些由汉语引申而来的汉根词和汉源 词的统称。汉越词在越南语里所占的比例众说纷纭,约占越南语词汇的 60%,而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则高达 70-80%。

汉越词在越化过程中,有的词原封不动地保留了汉语词的词义和 用法,而有些词的词义和用法却发生了变化。这些词的变化程度却不同。

具体演变情况可概括如下:

(1)词义、用法不变

大部分汉语词保留了汉语原来的词义,如表示政治、学术概念方 面的词语和术语等。例如:

(2)词义、用法改变 有些汉语词传入越南之后,它们的词义和用法都有不同范围和程度的改变。

在汉语“监督”是动词,本义是检查,察看并督促;而在越语-汉

越词的“giám đốc”是名词,却没有检查的意思。

本义是“一起犯罪”;而汉越词却是“cộng đồng phạm tội”

汉语本义是“坐牢”而在越语,汉-越词的“đồ hình”却没有意义。

汉语本义是“暂时不处罚”而在越语,汉-越词的“giả thích”却 没有意义。

4.2.1.2 汉越词对汉越法律语言翻译的影响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汉越词在越南的使用仍保留它 在汉语的意义和用法。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充分使用直译方法。

直译法能够保证词义不变。法律术语翻译没有不能翻译的现象,不要使 用变通法。这是汉越法律语言翻译的顺利条件。

但是,还有一部分汉越词不完全保留着它在汉语的原意,甚至有 些汉越词的意义跟它在汉语的意义完全不同。如果译者过于滥用汉越词,

不顾其意义的改变和使用情况,就很容易产生错误。这一点,对法律术 语翻译更为重要。法律术语本身是一种庄严、规范的语言要素,在翻译 过程中,若有差错,其后果可能不小。

A 汉语法律术语与相应汉越词意义相同

(1) 直接使用汉越词 越南语中的汉越词资源被视为用以术语化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几乎所有学科专门术语均靠汉越词建成,因而刑法术语体系直接使用汉越词翻译手段是自然而然的。可采取这种翻译方法的主要是单词型术语。

( 112 )特别严重 - đặc biệt nghiêm tr ng

( 113 )故意犯罪 - cố ý phạm tội

(2) 保留汉越词,但秩序颠倒

因为汉语和越语的语法不同所以有些汉越词译越时,秩序被颠倒。

(114)枸留时间 - thời gian câu lưu

( 115 )犯罪情节 - tình tiết phạm tội

(116)犯罪行为 - hành vi phạm tội

( 117 )刑事责任 -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 118 )刑事责任能力 - năng lực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

( 119 )贪污罪 - tội tham ô

(3) 纯越词+汉越词 这其实是音意兼译法,半音半意组合或直译加注释译法。

( 120 )监护人 - người giám hộ

( 121 )刑事诉讼法 - Luật tố tụng hình sự

( 122 )未成年人 - người chưa thành ni n

( 121 )当事人 - đương sự

( 122 )被告人 - bị cáo

法律语言翻译的建议

法律翻译是一门权威性、严肃性、时代性、实用性以及可操作性 兼具的独特专业学科。因此,法律翻译所能产生的影响与时代环境、政 治气候无疑有着直接的联系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翻译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 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部翻译法律,语言整体估屈瞥牙,词语表 达模棱两可,句法结构拖泥带水,纵有百般耐性也会不忍卒读,或者说法律 翻译语言没有很好的可操作性,其希冀产生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是可想而 知的法律翻译如果宁信而不顺或者既不信也不顺,译文读者一头雾水,缺 乏起码的可操作性,或法律语言翻译不能唤起对法律语言接受者的相同感 受,法律就会与我们格格不入,法律就会无法唤起对正义性的任何感觉。

汉-越法律翻译要实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系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系之间的沟通,法律词语专业意义传述所涉及的两个不同法系

和两种语言之间的契合与沟通。如法律汉语“人身、身体”与“伤害、赔 偿、惩罚”等词联用时(区别于财产、精神等)如“体罚”、“人身拘 禁”、“人身伤害”等,通常不译为 “hình phạt thân thể”, “cải tạo thân thể”, “làm hại thân thể”而是分别翻译为“hình phạt bằng lao động”, “cải tạo lao động”, “tổn hại thân thể”等等;法律未经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或法 律知识了解不够多的汉越法律译者,往往只会捕捉所译词语的字面含义。

为避免误译或所译法律词语欠缺专业性,我们提出以下两种翻译 方法:

(1) 汉越法律意义的对应性

(2) 汉越法律意义的互补性 汉越法律词语的互补性是汉越两种法律词语意义上的相互性,要求 译者在将属于汉语法律语境、法律历史和法律背景的法律词语传译成适 合法律越语语境和民族传统的表达形式。汉越两种法律词语结构上的差 异,越语法律词语有时比较显性,法律汉语词语有时比较隐性,反之亦 然。因此,翻译过程中,一种法律语言表达某一个法律概念时所用的词 语,翻译成另一种法律语言时,则需要译者根据目的语的表达方式及其 民族语言读者阅读习惯中业已认同的表达形式去调整所使用的词语形式。

上述法律专业词语虽然都源于普通词语,但在法律词语环境中却蕴 含特殊的含义,如“住所”、“居所”、“家”等词,在法律上都有明确 的法律意义,日常语言中可以互用或者不需要完全弄清具体含义,但如果 涉及到法律关系时,就必须有准确的法律用语。换句话说,如果将这些用 语用于日常语境,不需要完全弄清楚它们的含义,但翻译成法律越语时,

就应该将其所承载的法律意义在译文中补充出来,以此区分日常语言和法 律专业语言。

* 现行法律术语 目前法律语言界对法律术语的分类没有明确的分类,而法学(法哲学)从称谓、法律文书明目、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基本要素、

刑法罪名、侵犯公民权利和民主权利及行为人主观态度上进行分类,法 律语言大致都遵循这样的分法。我们这里采用法学界分类方法。

1.法律文件称谓上分类:

宪法、法、规则、细则、条例、法令、规则、办法、实施细则、

协定、决定、批复、通则。

2.法律关系上分类:

法官、检察官、被告人、原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债权人、债 务人、第一序列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

3 法律基本要素或活动:

权利、义务、责任、案件、程序、监护、宣告、中止、终止、实 效、代理、履行、胜利答辩、追诉、调解、终结、预备。

为了避免错用汉越词,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不仅要有语言基础,而 且也要了解法律。译者不仅要把握汉越两种语言的词汇系统,而且还要 对两国法律术语的内涵进行仔细研究。

法律语言翻译必备条件为明确译文的标准及句法、语义、语用特 征。再加上汉越词所占比例高,而且能术语化的作用也很大,但汉越词 必须规范化,务必不能得滥用以便成为越南语翻译非常得力的手段。

法律语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有关这领域的术语不能一一涉及。

在翻译过程中要直译、音译、音意兼译三大翻译方法综合运用,注意多 义、歧义、同义、同音术语,同时也兼顾各种翻译技巧。

许多汉语法律术语是在越南语言找不到与之相应的汉越词。翻译 这些法律术语的时候,译者不能使用直译法而要使用功能对等词/词组 和释译。使用这两种翻译法时,汉语法律术语译成越南语后可能不保留 它们在汉语的形式。要注意的是,法律术语翻译后的形式有什么改变,

其特征一定要保留下来,因为准确性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第一要求

4.3.1 法律文章的汉越翻译

如果说词语是译文通顺的重要条件之一,那么翻译的句子就是规 范地把语言结合在一起。从语法方面看,句子是语言交际中表达一个完 整的意义,完成一个交际任务的语言单位。句子形式可以是完整的,也 可以是不完整的。

Ngày đăng: 06/12/202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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